汉朝为什么实行察举制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古代比较贤明的君主,往往希望有一些公正无私、敢于直言的大臣,能指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地治理国家,汉代察举制度设立贤良方正科,就是这个原因。
西汉察举制的选官原则
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 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在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虽是「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夺天下)的,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治国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士,规定非治儒术者不取,董仲舒取为上第。这正标志着察举制度的完备与正式确立。这时候,汉朝的统治者已从初期的与民休息、清静无为,转为积极进取,确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法治绳之,达到了学术思想、政治体制、知识分子三位一体的结合,使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科举制代替察举制的主要作用
作用:
1、察举科目多,涵盖了国家所需的各种人才,选拔的范围也较广,为有才干的士人提供了较多晋身仕途的机会。
2、相对而言,察举制度执行严格,对举主和被举者均有赏罚,特别是举主,不得不谨慎行事,因而减少了滥竽充数的情况发生。
3、选拔与考试相结合,为被举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使真正优秀的人才有脱颖而出的机会。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
汉朝为什么要实行察举制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古代比较贤明的君主,往往希望有一些公正无私、敢于直言的大臣,能指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地治理国家,汉代察举制度设立贤良方正科,就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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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察举制度选官的主要标准
不能说是必然,只能说察举制是一种过度的选官方式。
先秦——世卿世禄制,官职、封号为继承制,社会阶级固化
两汉——察举制,优势是官员不再看出身,并且人才种类比丰富。缺点是容易形成门阀,导致官员被家族垄断(唐初的五姓七望就是典型)
隋唐——科举制,通过考试的形式让寒门学子有入仕为官的机会,进一步打破社会阶级的固化。但宋之后的科举重文轻武,失去了科举的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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