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和发票丢了怎么办
1、若在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并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2、若做完了预售登记、还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购房者丢失合同,则需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并在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3、若在做完了预售登记且已经办理银行按揭,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
购房合同跟契税发票搞丢了,怎么补办
一、购房合同和发票丢失了怎么补办
一、购房发票丢失了怎么补办?1、购房发票丢失可找开发商,复印底联盖财务章。如果丢失的是首付款发票,在房屋交付后会拿到购房全款发票,不会影响房产证办理。如果购房发票丢失,需要提供经过税务机关盖章的发票复印件,否则不能提取公积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二、购房合同丢失?1、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再跟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2、预售登记后,但办理银行按揭前,购房者丢失合同,必须在报纸上声明合同作废,待3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到进行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进行预售登记;3、预售登记后,并已办理银行按揭,购房者丢失合同,除了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换成新的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
二、贷款买房,合同和所有发票丢失该怎么补办?
买房需要贷款,无论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贷款时需要用购房合同做贷款凭证。贷款时需要有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如果相关证明文件丢失,就会影响贷款。重新补办合同、文件手续比较麻烦:
一、购房发票丢失
需要提供经过税务机关盖章的发票复印件,否则不能提取公积金。
购房发票丢失不能补开,不过有补救办法。假如购房发票是开发商开具,可以到开发商处,把电子票记录调出来重新打印,或者把发票存根联复印,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打印件或复印件加盖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即可作为抵扣凭证。
二、购房合同丢失
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若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
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但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3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到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若此时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
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变化,但依据合同法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要和银行签变更协议。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
因此,购房过程的每一个票据,对房产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付款收据、贷款合同、发票等都很重要,所以一定要保存好。
购房票据丢了?告诉你补办的办法
如果购房票据丢失,可以向当地房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办。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房屋信息,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购房票据是指在购买住房时所签订的合同、发票、收据等凭证,用于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产的归属权。一旦丢失,可能会造成很多麻烦。但是,如今,购房票据丢失也不必过于担心,只要遵守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补办。具体操作方法如下:首先,需要到当地房产登记中心核实房屋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以及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然后填写申请表并缴纳手续费。如果申请审核通过,就可以再次获得购房票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房票据被盗用或者伪造,应该及时报警,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票据。此外,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购房时妥善保管好购房票据,在存放时应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备份相应文件。
如果申请补办购房票据时无法提供原始证明材料怎么办?如果无法提供购房票据的原始证明材料,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例如银行转账信息、拥有房屋的合法手续等。但是,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先咨询当地的房产登记中心,了解相关政策。
丢失购房票据可能会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办法解决。如果遵守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补办,应该能够得到解决。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我们应该在购房时认真保留好相关凭证,避免因凭证丢失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利用不动产权设定的抵押、质权人等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物权证书的发放、遗失和变更,适用本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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