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吗?
不是所有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的。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都是一裁终局吗
仲裁是有非常多的种类的,而且对于仲裁一般来说有一裁终局的原则,那么劳动仲裁是不是也有一裁终局的原则规定,相关的内容是如何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都是一裁终局吗
仲裁有一裁终局原则。其中有许多可以仲裁,例如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就不同的,商事仲裁是依据《仲裁法》的,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依据的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有些是一局终裁,有些是可以再到法院起诉。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只有上述两种情况是一裁终局,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其余的劳动争议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到法院起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来说劳动仲裁是没有一裁终局制的这个是针对一些其他仲裁程序,比如说商业仲裁,如果是属于商业仲裁的话,那么就不可以因为同一个纠纷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与解读
法律分析: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案件有以下两类:
(1)小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小额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争议种类,必须是下列四类案件之一:劳动报酬案件、工伤医疗费案件、经济补偿案件、赔偿金案件。二是争议数额,符合上述四类案件之一的并不是都可以适用“一裁终局”,其争议数额还必须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
(2)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这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涉及的劳动基准国家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没有数额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吗
法律主观:
一裁终局制度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所谓“一裁终局”,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只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可以说,在维持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设立“一裁终局”制度,旨在提高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又要兼顾公平。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在不同时期曾实行过两裁两审,一裁两审、两裁终局等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再次申请仲裁。上述做法均不得发挥仲裁作用,使仲裁变得可有可无,甚至是多此一举。仲裁相对诉讼优势在于经济和效率的一面,如果没有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是无法体现和发挥这一优势的。现行仲裁法中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不仅排除了所谓又裁又审的可能性,而且也否定了一裁一复议的可能性,即裁决作出后也不能向行政机关、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一次裁决即意味着该纠纷最终解决完毕。仲裁的一裁终局是经济纠纷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因为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理所当然应谊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根据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随便改变初衷,再选择诉讼来解决争议,也不可以不执行裁决。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一裁终局”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一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第一类案件,指的是具有货币给付的争议,且属小额争议。第二类案件,指的是关于劳动标准方面的争议,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规定得比较清楚,相对而言易于裁定。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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