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农村特困供养户
农村特困供养户是指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什么叫农村特困供养学生
农村特困供养户是指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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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什么意思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其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农村特困户是什么意思
特困户通常指的是人均年收入处于特困线以下的家庭。
农村特困户的申请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
2、提出申请,首先由本人在当地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本人不方便申请,可委托村委会或者其他人代替提出申请,同时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3、村委会了解村民情况,村委会需要及时了解申请人的生活情况,如果符合特困户救助供养条件,就需要告诉其相关政策,如果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也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4、审核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5、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6、公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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