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选择监护人吗?

未成年人是不可以为自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可以按以下顺序,由当地政府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决。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子女可以作为父母的监护人吗
法律分析: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子女多可以确定谁当监护人吗
多个具有监护资格的子女可以在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前提下,协议确定老人的监护人。
这里的尊重,不单单要询问被监护人的意愿,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比如亲密关系、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是否有欺骗等,排除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因素,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孩子几岁可以自己选择抚养权
一、孩子几岁可以选择 监护人 ? 孩子不论几岁都不能选择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 的义务,一般而言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必定是他们的父母,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能尽到他们的义务,甚至有些父母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做出伤害孩子的行为,那么,孩子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吗?鉴于孩子的心智发展并不能达到对这件事情作出最好的利弊取舍的程度,所以法律并不赋予孩子这项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 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因此,未成年人是不可以指定自己为监护人的,监护上可以按以上顺序,由当地政府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决。 二、父母监护 结合《民法通则》第16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来看,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除非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剥夺监护资格。看起来,谁是父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个相当然的概念,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对父母的理解和确定也是个复杂的问题,这给未成年人能否获得适当监护也带来了挑战。对于父母的理解,简单来分,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对于养父母和继父母的监护资格确定,相对容易一些,但也依赖于对生父母的确定。《 婚姻法 》(2001修正)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 收养 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婚姻 血缘”的传统模式下,生父母的确定似乎是最容易的,但是,因为婚外生育和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生父母的确定也因此变得复杂了。首先,对于 非婚生子女 的保护,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即便如此,实践中,因为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关系无法适用推定原则,在父亲不配合的情况下,请求 抚养费 或 继承 遗产都需要先进行 亲子鉴定 确定父子或父女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受监护的权利。 辅助生殖技术和代孕的出现,使依靠血缘确定父母身份的规则受到挑战,中国在此方面设定了以血缘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例外。如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 离婚 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辅助生殖技术让生父母的确定变得何等复杂,请查看相关方面的一些研究。 之所以我们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子女要进行监护是因为需要对孩子进行保护,所以孩子在年龄,心智方面都不成熟的情况下,不能够自主的选择监护人,而是由法律规定,父母作为他们最先的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责任,这是最有利于孩子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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